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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摘编)
2003-06-26 21:20  

一、管理机构

移民局是负责国家移民政策的中央公共行政机构,负责提出在移民政策方面的优先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在此领域的国际条约,监督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为更好地执行移民政策,外交部、内务部、边防局、信息技术署、地方公共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税务部门、企业、其它法人机构和组织遇到以下情况必须在10天内通知移民局:

1、 外交部通报发放入境签证的情况;

2、 边防局通报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摩本国公民出入境及被禁止出入境情况;

3、 信息技术署通报移民和难民的婚姻状况变化情况、外资公司注册情况以及为移民和难民发放或废除身份证的情况;

4、 地方公共行政部门通报移民提前离开所管辖地区的情况;

5、 内务部、司法部、总监察局、情报局通报移民、难民和申请避难者触犯法律的情况及法院的有关判决;

6、 税务部门通报外国公民经营的公司违反税务法规的案件情况;

7、 任何企业、机构、组织须通报解除与移民的劳动合同,停止与已死亡、失踪或被宣布死亡的移民的雇佣关系情况;

8、 公共和私营教育和科研机构通报外国学生结束、中止学业和科研活动,转到其它教育机构、企业、组织以及被开除的情况。



二、移民登记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必须获取由移民局颁发的移民证明才能在摩尔多瓦永久或临时居住。

移民证明的颁发对象为在摩逗留90天以上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当事人必须在满90天的至少一个月前向移民局申请移民证明。

移民证明分为两种:定期移民证明和永久移民证明。

定期移民证明发放对象为:

移民劳工,证明期限不超过一年,经当事人申请每次可延长一年;

外方投资在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创始人或在该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经理及副经理)、且在摩逗留时间不超过5年的人员;

在摩教育机构注册上学的移民;

赴摩尔多瓦探亲、且逗留时间不超过3年的未成年孩子,但他们必须事先征得其父母的同意,并附有公证处的公证文件。

永久移民证明的颁发对象为:

经地方公共行政机关推荐、由政府邀请的拥有国内特别需要的专业的人员;

移居家庭的移民,经申请,移民证明有效期可为3年。

移民证明是颁发居留证的依据。



三、劳工登记

如在摩就业,移民须事先从移民局领取劳动许可证。

在获取劳动许可证前,移民或老板须向移民局递交申请。

劳动许可证分为两种:定期劳动许可证和永久劳动许可证。

定期劳动许可证颁发对象为:

移民劳工,许可证期限不超过一年,经当事人申请每次可延长一年;

外方投资在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创始人或在该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经理及副经理)、且在摩逗留时间不超过5年的人员。

定期劳动许可证根据政府制定的规定发放给移民劳工。

永久劳动许可证的颁发对象为:

在摩境外有稳定住处、而在摩边境地区工作的劳工,许可证期限不超过一年,经当事人申请每次可延长一年(摩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地方公共行政机关推荐、由政府邀请的拥有国内特别需要的专业的人员;

移居家庭的移民,经申请,移民证明有效期可为3年。

劳动许可证不发给未成年孩子以及在摩教育机构从事学业的移民。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摩境内违纪违法将根据摩有关现行法律承担相关责任。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如没有继续在摩居留的理由,如被解除个人劳动合同、被教育机构开除、与陈述的逗留理由不符、提供假情况、法院判决等情况,移民局可根据邀请单位、个人等提供的情况及法院的判决缩短其在摩的逗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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