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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多瓦共和国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2003-06-25 16:39  

(1994年11月10日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外国公民是指持有其它国家国籍证明的非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

第二条 无国籍人士是指既不是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又没有其它国家国籍证明的人。

第三条 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士必须遵守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及其它法律。

第四条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的法律地位由本国现行法律和由摩和多瓦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确定。

第五条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具有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同等的权利、自由和义务。

2、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享有的自由不应损害摩尔多瓦共和国国家利益、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3、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法律和权力面前一律平等,不取决于其种族、民族、语言、宗教、性别、观点、政治派别、财产状况或家庭出身。

第二章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

第六条

1、持有效身份证明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拥有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居住的权利。

2、临时居留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有权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程序在摩尔多瓦共和国长期居住。

第七条

1、依照现行法律,长期居住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享有劳动和劳动保护的权利。

2、依照现行法律,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不能担任或从事必须由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担任的职务和从事的活动。

第八条

1、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享有与摩尔多瓦公民同等的休假和健康保障的权利。

2、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必须进行艾滋病医学检查。

第九条 依照现行法律,长期居住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拥有领取津贴、退休金和其它社会保障的权利。

第十条 长期居住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享有与摩尔多瓦公民同等的住宅权。

第十一条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有权拥有私人住房及其它财产、继承或遗赠财产,享有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权和发明创造权。

第十二条

1、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拥有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同等的受教育权。

2、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摩尔多瓦学习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拥有教育部门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长期居留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拥有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同等的加入文化、科学、体育团体、合作机构、生产协会的权利。

第十四条 依照现行法律,保障长期居留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的信仰、言论自由及发表自己见解的权力。

第十五条 依照现行法律,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拥有缔结和废除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或其他人的婚姻权,他们在家庭关系中享有并承担与摩尔多瓦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程序,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拥有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境内移居和选择居住地的权利。

第十七条

1、依照现行法律,保障摩尔多瓦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人身和住所不受侵犯的权利,如其自由和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他们有权请求法院和其它公共权力部门恢复其权利。

2、根据现行法律,如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的合法权益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受到侵犯,他们拥有诉诸议会律师的权利。

3、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享有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在法院诉讼的同等权力。

4、保障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向本国驻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外交机构请求保护的权利。

第十八条 如果摩尔多瓦共和国参加的国际协议没有另行规定,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缴纳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同等的税费及其它付费。

第十九条

1、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没有被选入或选举他人进入法律执行部门和选举机构,以及参加全民公决的权利。

2、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不能加入党派和其它社会政治组织。

第二十条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不能在摩尔多瓦共和国武装力量部门服军役。

第三章 责任 居留期缩减 驱逐出境

第二十一条 触犯摩尔多瓦共和国现行法律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居留期可以被缩减。

第二十三条

1、在以下情况下,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可以被驱逐出摩尔多瓦共和国:

a) 入境和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居留违反了现行法律;

b) 在摩尔多瓦共和国居留将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健康和道德。

2、只有遵照国际协议相关规定或在双方法院均同意的条件下,才能将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送交第三国。

第二十四条 内务部相关部门根据个人举报或保障在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的组织、机关和企业的申请,提出驱逐诉讼。

第二十五条 驱逐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由内务部门依据法院判决执行。

第二十六条

1、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被驱逐出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相关费用由邀请被驱逐人员的自然人、法人以及相关保险公司承担。

2、根据1款,如果因客观原因驱逐不能被执行,相关机构可以下令使用国家预算资金执行驱逐行动。

第二十七条 如果因健康状况、缺少必要的材料或由于别的原因无法执行驱逐行动,相关部门可下令发放临时签证。

第二十八条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应被驱逐回向其发放国籍和身份证件的国家。

第二十九条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不能被驱逐到会因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以及由于政治避难使被驱逐者受到非人道待遇、诉讼或者死刑的处罚的国家。

第四章 最终条例

第三十条 本法不触及现行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外交机构官员以及其他人员的特权和豁免权。

第三十一条 如果外国对摩尔多瓦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有特殊限制,政府可对该国公民制定反限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如果本法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同,以国际条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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