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尔多瓦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Отдел по торгово-экономическим вопросам Посольства Китайской Народн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в Республике Молдов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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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法
企业注册法

一、总则

本法规定,具有法人权或不具有法人权的经济主体及其联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管其活动方式、组织法律形式和归属如何,其在摩尔多瓦境内成立或建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必须办理注册手续。
第一条:企业注册由摩尔多瓦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登记局的领土机构按照企业所在地予以办理。
第二条:根据摩尔多瓦现行法律,企业可以注册为下列组织形式:
1、个人企业;
2、无限公司;
3、两合公司;
4、责任有限公司;
5、股份公司;
6、合作生产企业;
7、租赁企业;
8、集体企业(注:自1995年起,已不注册此种形式企业,而现有企业已改,注册为A0 或OOO);
9、国家企业;
10、自治单位企业;
第三条:企业管理机关的所在地为企业所在地。
第四条:作为企业创办人的自然人,在公证处出具书面证明的基础上,其居住地也可以认定为企业管理机关所在地。

二、国家登记

第五条:企业办理注册时,其创办人须按照附件一的格式向国家登记领土机关递交创办人签署的书面声明。声明要附上企业注册文件,交纳注册费文件及其它文件。
企业注册的文件按企业类型分别为:
1、个人企业-创办人关于创办企业的决定(附件三);
2、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成立合同;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成立合同和章程;
4、合作生产企业-创办人会议纪要和章程;
5、租赁企业和集体企业-租赁(购买、转让)国家(自治单位)财产的合同和章程;
6、联合公司-章程(对法人)和成立合同。
一般企业的章程由其自行确认,国家(自治单位)的企业由相应的上级管理机关的命令、决定来确认。自然创办人的签字应由公证机关证明。法人创办人的签字应以法人图章证明。
第六条:同意或拒绝企业注册的决定应在不迟于提交本法第5条规定的文件后15天内作出。
如遇下列情况可以拒绝注册:
1、违反了摩尔多瓦法律规定的企业注册程序;
2、企业注册文件不符合摩尔多瓦法律要求;
3、企业重新注册名称与原注册名称相同;
4、企业经营活动属禁止类或是国家垄断类;
5、缺少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某些文件。
相应的决定在三天期限内提交企业创办人,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绝企业注册。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办理企业注册,或者创办人认为拒绝注册的理由缺乏根据,企业可以上告法院或仲裁庭。
第七条:企业一经注册即获得一个纳入国家商业目录的登记号,登记机关按照附件二的形式发给创办人注册证书。如没有上述证书,银行无权向企业开立结算帐户。
第八条:在国家商业目录中载有注册企业的下述材料:
1、公司全称和缩写名称;
2、经营活动的组织法律形式;
3、企业运作期限(如果是由创办人决定的);
4、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所在地;
5、基本活动种类;
6、具有企业代表权的人的姓、名、父名(管理主席、经理和其他公职人员);
7、企业注册日期和登记号;
对于本法第二条第5、8、9、10款所列举的企业,应载明法定资本金额。
第九条:国家登记局须履行以下义务:
1、在企业注册之日起的15天内向相关的地方自治机关、财政、统计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企业注册决定副本;
2、每季度不晚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向财政和统计机关提交重组或取消企业名录并标明其法定资本和组织法律形式。
第十条:国家登记领土机构进行企业注册的统计,长期保管企业为注册而提供的所有文件,并且每月用企业注册费在地方报刊上公布注册企业目录并标明其基本活动形式和所在地。
第十一条:国家登记机关必须按照任何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的声明发给列入国家商业目录的证明副本。颁发上述副本要交纳相当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50%的费用。此项收费列入国家登记局的帐户。来自国家商业目录的登记副本以及来自注册企业成立文件的资料只有在国家登记局的机构颁发时才被认为是正式文件。
第十二条:如果按照企业创办人、法院或者仲裁法庭的决定撤销企业,创办人或采取撤销企业决定的机构要将此事通知相应的国家登记机关,而后者必须在当地刊物上刊登停止企业活动的通告。

三、修改、补充及重新注册

第十三条:企业创办人须在对注册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之日起的15天内,将此通告国家登记局,以便对国家商业目录作相应修改。如果上述修改和补充导致企业改组,企业即持有自已的改组号码。
第十四条:企业重新注册按照本法对注册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如果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售、租赁或以其它不违法的方式出租、转让给法人、自然人、国家、地方自治机构,属于重新注册。
第十五条:按照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定程序进行企业改组时,须履行下列注册程序:
1、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相关企业即从国家商业目录中注销,而重组企业将被纳入目录;
2、如果一个企业并入另一个企业,前者即从国家商业目录中注销,后者在保留其注册号码的同时,在目录中也作出相应修改。
3、如果企业解体,即从国家商业目录中取消,该企业解体而产生的新企业将被纳入目录;
4、如果从企业中分解出一个或几个企业,这些企业将被纳入国家商业目录,而第一个企业在保留其注册号码的同时,在目录中作相应的修改;
5、如果企业改组为其它法律组织形式,原企业从国家商业目录中注销,改组后的企业将被纳入国家商业目录。

附件:
一、 企业注册申请;
二、 企业注册证明;
三、 企业创办决定;
四、 政府有关决议。

附件一:
企业注册申请
提供下列文件:创办人关于创办企业的决定,成立合同,章程,命令,租赁合同。
在国家商业目录中载有下列材料:
1、公司全称和缩写名称;
2、企业法律组织形式;
3、企业运作期限;
4、企业法律地址;
5、企业基本活动种类;
6、法定资本金;
7、具有企业代表权的人及其权力范围(职责,姓、名、父姓,地址,电话)。

附件二:
企业登记证明
编号__ ___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称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库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颁发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登记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
企业创办决定
用罗语写出企业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年       成立地点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必要时写出父姓,出生日期、国籍和创办人住址(家庭创办人员)
以下由创办人决定:
1、 创办个体企业名称,其中包括缩写名称:_________
以下简称“企业”、
2、 企业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企业经营种类(列举活动种类):_______________
4、 企业改组和清算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企业领导的姓、名、父姓(如果他不是创办人),出生年月日、长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创办人:       签名

    (姓、名、父姓)



(创办人签名由公证处证明)

附件四:
政府有关决议
1、国家注册法规范对象为具有法人权或不具有法人权的经营主体,任何企业,不管其归属、活动方式和组织法律形式如何,其在摩境内成立或建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必须履行注册手续。
2、凡办理企业注册,个体企业、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的创人须交纳相当于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水平的50%的费用;责任有限公司、生产合作社交纳最低工资水平的3倍;租赁和集体企业交纳最低工资水平的5倍;国家企业和自治单位企业交纳最低工资水平的7倍;股份公司和联合公司交纳最低工资水平的10倍。
3、对企业注册文件的修改和补充须交纳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水平50%的费用,此项费用列入国家登记局的帐户。
4、不雇佣残疾及退休人员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企业创办人免交注册费。